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 張李 送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洲 、 陳文錦 、 鍾家顯 、 鍾紹棋 、 鍾保琦 、鍾金花、 楊鍾金枝 、 陳鍾玉葉 、 鍾秉偉 、 鍾秉君 、 湯金燕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