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329號上訴人 鄭惠文 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 律師被上訴人 王信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101年8月2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21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01年8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01年8月2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21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惟因該期日遇「天秤颱風」來襲,經臺中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而有因遇颱風之重大事故,爰依法變更為101年8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莊嘉蕙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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