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福隆貝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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