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興堯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贅載「累犯」、事實及理由欄一(一)第七行贅載「,於99年9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事實及理由欄三(二)之記載為贅載、事實及理由欄四第二行贅載「第47條第1項」均應刪除。事實及理由欄三(三)之標題應更正為三(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係專科罰金之罪,自無從論以累犯,是本件有關主文欄所示「累犯」之記載均係贅載,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忠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