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2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月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