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丁○○、丙○○、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所載之債權與本票金額不符,請釋明或補提之。
㈡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債務清償日期與聲請狀上所載之日期及本票到期日不符,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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