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五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應發還甲○○。
理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辯論終結,而該案之扣押物中筆記型電腦一臺,雖係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但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被訴犯行有何關聯,而得為該案之證據,亦非違禁物,故已無留存之必要,自應予以發還。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楊萬益法官莊秋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官顏督訓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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