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2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葉砡伶 (原名 葉昭汾 )上列抗告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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