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2件,在新臺幣13萬元之範圍內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馬公簡易庭法官陳介安┌───────────────────────────────────────────────┐│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票字第4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001│96年7月1日│10,000元│96年7月1日│96年7月1日│761213││├──┼───────┼────────┼───────┼───────┼───────┼───┤│002│96年8月1日│10,000元│96年8月1日│96年8月1日│761214││├──┼───────┼────────┼───────┼───────┼───────┼───┤│003│96年9月1日│10,000元│96年9月1日│96年9月1日│761215││├──┼───────┼────────┼───────┼───────┼───────┼───┤│004│96年10月1日│20,000元│96年10月1日│96年10月1日│761216││├──┼───────┼────────┼───────┼───────┼───────┼───┤│005│96年11月1日│10,000元│96年11月1日│96年11月1日│761217││├──┼───────┼────────┼───────┼───────┼───────┼───┤│006│96年12月1日│10,000元│96年12月1日│96年12月1日│761218││├──┼───────┼────────┼───────┼───────┼───────┼───┤│007│97年1月1日│10,000元│97年1月1日│97年1月1日│761220││├──┼───────┼────────┼───────┼───────┼───────┼───┤│008│97年2月1日│10,000元│97年2月1日│97年2月1日│761221││├──┼───────┼────────┼───────┼───────┼───────┼───┤│009│97年3月1日│10,000元│97年3月1日│97年3月1日│761222││├──┼───────┼────────┼───────┼───────┼───────┼───┤│010│97年4月1日│20,000元│97年4月1日│97年4月1日│761223││├──┼───────┼────────┼───────┼───────┼───────┼───┤│011│97年5月1日│10,000元│97年5月1日│97年5月1日│761224││├──┼───────┼────────┼───────┼───────┼───────┼───┤│012│97年6月1日│10,000元│97年6月1日│97年6月1日│761225││└──┴───────┴────────┴───────┴───────┴───────┴───┘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雅萱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