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8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李牡丹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吳宗航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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