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廖子賢 法定代理人 廖本松 被告 劉宇廷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陳盈睿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