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林聿賢 被告 汪立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湯有朋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