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876號債權人乙○○
1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釋明請求權基礎為何(借款請求權或票款請求
權?)
2.本票背面影本。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