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延青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延青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延青因竊盜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竊盜等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詐欺│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26日│99年1月29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640、4641、4642、│5103號│││5925、8916、9699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最後│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1052號│99年度壢簡字第777號││├──┼──────────┼──────────┤│事實審│判決│99年5月31日│99年10月6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1052號│99年度壢簡字第777號││├──┼──────────┼──────────┤││日期│99年8月10日│99年11月18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