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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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巨陞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慶安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 律師被告榮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群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630,387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30,38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