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 張仁義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
林家綾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課之 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以原告起訴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另應提出被告林課之除戶戶籍、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資料,並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其餘部分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