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再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藥害救濟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15號再審聲請人 鄒世東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藥害救濟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8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99年度訴字第82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4年6月8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10日送達予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稽。而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孫奇芳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