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29號債權人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蔡仁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凱翔 、 許芷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就請求金額第一項請求債務人許芷婕給付之依據?(契約書上未有許芷婕簽章)。
二、提出就請求金額第二項請求債務人許芷婕共同給付之依據?(許芷婕為一般保證人)。
三、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繕本2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