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岡簡字第389號
原   告 均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雍漳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楊斯惟 律師
被   告  陳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八
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拾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09,713元,嗣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請求
金額為288,863元(見本院卷第76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鄰居關係,雙方因故素有嫌隙,詎被告竟
於如附表所示日期、時間,分別以如附表毀損事實欄所示之
方式毀損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
之鐵皮廠房外牆(下稱系爭鐵皮外牆),致系爭鐵皮外牆凹陷
、刮損,經原告於107年9月底至同年10月2日間委託亞丞工
程有限公司(下稱亞丞公司)進行部分修繕,後因被告干擾修
繕,致未完成全部修繕,但原告仍因此支出修繕費用60,522
元。嗣因被告於107年10月2日後仍有毀損系爭鐵皮外牆之行
為,原告遂委託慶昌企業社進行前次未完成之修繕及被告10
7年10月2日毀損系爭鐵皮外牆範圍,因而再支出修繕費用共
228,341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88,863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我自107年9月12日後即未再敲打系爭鐵皮外牆。
又原告鐵皮廠房根本已經生鏽,輕輕敲就裂開了。且原告提
出的影片中與104年原告告我的一樣,都是重複的,其中完
全沒有我的影像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確有如附表所示之毀損系爭鐵皮外牆行為,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
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前段亦有明文,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
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
可供參照。準此,原告就被告有為侵權行為及與原告所受
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等情,應負舉證責任。
2.次按法院認定事實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能直接用以證明
待證事實之直接證據為限,證據雖僅能證明一定之間接事
實或輔助事實,而依此項間接事實或輔助事實與待證事實
間推理之必然關係,待證事實可藉此而間接獲得證明,此
種間接證據(又稱情況證據)亦可作為法院認定事實之基
礎。經查,被告前於107年9月7日至同年月12日間,因自
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窗戶,以棍棒
敲擊原告鐵皮外牆,致鐵皮外牆凹陷、刮損,因此經本院
刑事庭以108年度簡字第702號判決處拘役10日確定,有上
開判決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上開案件全卷核閱無訛,則被告確有如附表編號2至15所
示之毀損系爭鐵皮外牆行為,應可認定。再者,經本院勘
驗原告提出之錄影影像光碟,其中檔案名稱00000000號(
即附表編號15)、108.4.18號(即附表編號39)、000000000
0號(即附表編號40)、0000000000號(即附表編號48)錄影
畫面,經本院勘驗結果,均有一名男子叫罵聲,並伴隨物
品敲擊之聲音或拍攝到長棍連續大力敲擊鐵皮外牆之情形
,且該男子叫罵之聲音、音色、語調均與被告相似等情,
此據本院勘驗明確,並製成勘驗筆錄、影像擷取畫面存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70頁反面至第72頁、第75頁至第76頁),
佐以被告前確有以相同方式毀損系爭鐵皮外牆之行為等情
狀,堪認被告確有原告所主張如附表所示毀損鐵皮外牆之
行為。
3.被告雖辯稱其自107年9月12日後即未再敲打系爭鐵皮外牆
,且以前詞質疑原告提出之影像造假等情。然經本院勘驗
原告提出之部分錄影內容,勘驗過程中,影像畫面連續,
並無異常中斷或定格之情形(見本院卷第76頁),尚乏證據
可認係屬偽造之影像畫面。況被告質疑該等影像為造假時
並稱:我這裡還有一張影片,有整段過程,影片畫面是拍
到原告有噪音的問題,如104年我們告他們製造噪音一樣
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惟再經本院勘驗被告所提出之該
影片,結果略為:畫面顯示日期為2019年5月10日19時4分
許,畫面為大貨車車輛行駛畫面(見本院卷第76頁反面),
經核尚與原告主張如附表之日期、時間不符,要難資為上
開影像有經偽造、變造之認定。此外,前述影像所錄得之
男子叫罵聲,其聲音、音色、語調均與被告相似,且均伴
隨物品敲擊聲音或可見自窗戶伸出長棍敲擊鐵皮屋外牆之
情形,前均敘及,則被告辯稱其自107年9月12日後即未再
敲打系爭鐵皮外牆、錄影影像中並未拍攝到其影像等詞,
即非可採。
4.從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是系爭鐵皮外牆確因被告如附表所示毀損事實欄所載
行為而損壞,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二)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為何?數額若干?
1.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
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
213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2.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毀損行為,支出修繕費用60,522元
、228,341元,業據其提出現場照片、亞丞公司統一發票
、慶昌企業社估價單、慶昌企業社估價補充說明暨現場照
片、亞丞公司施作證明及原告簽發予亞丞公司之支票2紙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2頁至第19頁、第43頁至第46頁、
第81頁至第86頁)。是倘亞丞公司未有施作修繕之情事,
豈有甘冒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相關稅務法規之可能,而開立
統一發票予原告,原告亦豈有願負支票票據責任而簽發上
開支票予亞丞公司之可能,則被告空言否認上開估價單、
統一發票形式上之真正,應無足採。復互核原告提出之上
開現場照片、本院勘驗原告提出之錄影光碟擷取畫面(見
本院卷第12頁至第17頁、第43頁至第46頁、第70頁至第73
頁、第82頁至第84頁),與被告住處窗戶相對應之原告鐵
皮廠房外牆確有凹陷破損之情形,再觀之亞丞公司估價單
所載項目分別為修繕費15960元、牆面汰換44,562元及慶
昌企業社估價單項次2至6、8分列為壁補C型鋼、3.0錏板
、補鐵板及C型鋼工資、吊車、內稱補圍板浪板、工資,
其項目均與鐵皮外牆向內凹陷損壞之修復相關,衡以鐵皮
廠房外牆之修復,尚需兼顧防閑、防風雨等功能,自不能
僅以補丁方式填補破損位置等情,堪信原告主張上揭修繕
項目確與被告所毀損系爭外牆相關無訛。
3.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固得請求加害人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並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然應以必要者為
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
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以,損害賠償既係
在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使其回復物被毀損前之應有狀
態,自不應使被害人額外受利,故被害人修理材料以新品
換舊品者,應予折舊。查原告主張系爭鐵皮外牆之修復費
用共計288,863元(含亞丞公司修繕費即工資15,960元、牆
面汰換材料44,562元、慶昌企業社壁補C型鋼材料19,734
元、3.0錏板材料53,410元、補鐵板及C型鋼之工資59,600
元、吊車費用14,000元、內稱補圍板浪板材料75,600元、
工資6,000元),並提出上開統一發票、估價單為證。然依
上開說明,計算被告此部分應負擔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
扣除上開材料折舊部分,始屬合理。原告固於本院稱其廠
房為93年間整修建造,並提出昕業工程有限公司對帳明細
單、統一發票為證(見本院卷第40頁反面、第47頁至第48
頁),然觀之該對帳明細單,並無從見有何鐵皮外牆整修
之項目,且原告法定代理人前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曾稱:
廠房自80年興建迄今,屋頂曾經有翻修過,牆壁壞掉部分
我們也是會修,牆壁是烤漆浪板,舊了也是會鏽蝕,所以
會進行更換(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36號
卷第55頁至第56頁),是原告既未能就系爭鐵皮外牆曾經
整修舉證以實其說,當應自該廠房80年興建迄今計算其折
舊。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辦公用金屬建
造房屋建築(有披覆處理)之耐用年數為20年(見本院卷第
38頁),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
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20分之1。原告
廠房自興建完成之80年間,迄被告本件毀損行為發生時即
107年間,顯已逾耐用年數,則原告主張金額其中材料部
分(即亞丞公司統一發票所列牆面汰換44,562元、慶昌企
業社估價單項次2至3所示壁補C型鋼19,734元、3.0錏板53
,410元、項次6內稱補圍板浪板75,600元,共計193,306元
)之殘價應為9,205元【計算方式:殘價=取得成本÷(耐
用年數+1)即193,306÷(20+1)=9,205元,小數點後四捨
五入】。從而,原告所得請求被告給付之系爭鐵皮外牆修
繕費用應為材料殘價9,205元,再加計不用折舊之亞丞公
司統一發票所載修繕費15,960元、慶昌企業社估價單項次
4至5所示補鐵板及C型鋼工資59,600元、吊車費用14,000
元、項次7所示工資6,000元後,共104,765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4,
7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1月5日(本院卷第
2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固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然此僅為促使本院依職權發動,毋庸為准駁之諭
知。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
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陳麗如
附表:
┌──┬──────────┬──────────────┐
│編號│日期、時間(民國)│毀損事實│
├──┼──────────┼──────────────┤
│1│107年8月30日14時29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鐵皮外牆│
││至14時30分││
├──┼──────────┼──────────────┤
│2│107年9月7日10時28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25秒至10時28分50秒││
├──┼──────────┼──────────────┤
│3│107年9月7日10時29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00秒至10時29分25秒││
├──┼──────────┼──────────────┤
│4│107年9月7日14時6分10│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秒至14時6分50秒││
├──┼──────────┼──────────────┤
│5│107年9月7日14時22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2樓鐵皮外牆│
││10秒至14時22分40秒││
├──┼──────────┼──────────────┤
│6│107年9月7日16時45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45秒至16時45分50秒││
├──┼──────────┼──────────────┤
│7│107年9月7日17時58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至17時58分35秒││
├──┼──────────┼──────────────┤
│8│107年9月10日8時24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25秒至8時25分25秒││
├──┼──────────┼──────────────┤
│9│107年9月10日8時25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25秒至8時25分40秒││
├──┼──────────┼──────────────┤
│10│107年9月10日8時52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30秒至8時53分││
├──┼──────────┼──────────────┤
│11│107年9月10日18時17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45秒至18時18分5秒││
├──┼──────────┼──────────────┤
│12│107年9月10日18時24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至18時24分10秒││
├──┼──────────┼──────────────┤
│13│107年9月10日13時35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50秒至13時36分25秒││
├──┼──────────┼──────────────┤
│14│107年9月12日17時39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28秒至17時39分55秒││
├──┼──────────┼──────────────┤
│15│107年9月12日17時41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28秒至17時42分30秒││
├──┼──────────┼──────────────┤
│16│107年9月14日16時29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30秒至16時30分30秒││
├──┼──────────┼──────────────┤
│17│107年9月14日16時47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35秒至14時48分37秒││
├──┼──────────┼──────────────┤
│18│107年10月1日13時46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10秒至13時46分35秒││
├──┼──────────┼──────────────┤
│19│107年11月21日16時58│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分55秒至16時59分10秒││
├──┼──────────┼──────────────┤
│20│108年3月18日11時2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30秒至11時2分50秒││
├──┼──────────┼──────────────┤
│21│108年3月18日15時35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30秒至15時36分││
├──┼──────────┼──────────────┤
│22│108年3月20日8時14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10秒至8時14分39秒││
├──┼──────────┼──────────────┤
│23│108年3月20日14時5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55秒至14時6分4秒││
├──┼──────────┼──────────────┤
│24│108年3月20日14時6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26秒至14時6分50秒││
├──┼──────────┼──────────────┤
│25│108年3月21日15時43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至15時43分10秒││
├──┼──────────┼──────────────┤
│26│108年3月21日16時27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28秒至16時27分35秒││
├──┼──────────┼──────────────┤
│27│108年3月22日16時0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50秒至16時1分30秒││
├──┼──────────┼──────────────┤
│28│108年3月22日16時3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40秒至16時3分50秒││
├──┼──────────┼──────────────┤
│29│108年4月1日9時36分45│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秒至9時37分15秒││
├──┼──────────┼──────────────┤
│30│108年4月1日9時40分至│使用鐵棍敲擊工廠2樓鐵皮外牆│
││9時40分30秒││
├──┼──────────┼──────────────┤
│31│108年4月2日13時2分25│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秒至13時2分40秒││
├──┼──────────┼──────────────┤
│32│108年4月2日14時44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10秒至14時44分24秒││
├──┼──────────┼──────────────┤
│33│108年4月2日15時19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22秒至15時19分30秒││
├──┼──────────┼──────────────┤
│34│108年4月2日15時36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15秒至15時37分25秒││
├──┼──────────┼──────────────┤
│35│108年4月3日8時32分35│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秒至8時33分35秒││
├──┼──────────┼──────────────┤
│36│108年4月3日11時35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38秒至11時36分25秒││
├──┼──────────┼──────────────┤
│37│108年4月12日15時43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37秒至15時47分18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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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8年4月15日某時許│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
│39│108年4月18日某時許│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
│40│108年5月3日8時13分至│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8時14分││
├──┼──────────┼──────────────┤
│41│108年5月3日8時33分20│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秒至8時34分││
├──┼──────────┼──────────────┤
│42│108年5月8日10時16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至10時17分││
├──┼──────────┼──────────────┤
│43│108年5月10日8時44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34秒至8時44分42秒││
├──┼──────────┼──────────────┤
│44│108年5月10日9時10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50秒至9時12分2秒││
├──┼──────────┼──────────────┤
│45│108年5月10日9時25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12秒至9時26分││
├──┼──────────┼──────────────┤
│46│108年5月10日9時48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26秒至9時49分4秒││
├──┼──────────┼──────────────┤
│47│108年5月17日14時29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至14時30分33秒││
├──┼──────────┼──────────────┤
│48│108年5月18日10時9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50秒至10時11分17秒││
├──┼──────────┼──────────────┤
│49│108年6月5日15時18分│使用鐵棍敲擊工廠1樓鐵皮外牆│
││至15時19分3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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