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3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淨重壹點參參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及同條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347號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96年度毒聲字第57號裁定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可疑粉末3包(合計淨重1.33公克)及可疑結晶體1包(驗餘淨重0.23公克)分別經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確實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1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623007020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6年3月21日北市鑑毒字第1030號鑑驗通知書各1紙在卷足憑,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前揭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23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毒偵字第2347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查。扣案疑似海洛因白色粉末3包(合計淨重1.33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96年1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62300707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上揭偵查卷第89頁),足證扣案之物確為第一級毒品無訛;又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23公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96年3月21日北市鑑毒字第1030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足憑(同上偵查卷第92頁),足證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訛。依照前開說明,扣案之物均屬違禁物,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法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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