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銘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492號),本院審理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洪銘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且依卷內現存之
證據,已足認定被告洪銘地犯罪,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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