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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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司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41號聲請人 許林玉魚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4年4月2日。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裁定准予展延至113年10月2日,因目前還有20筆土地,均介於他人建物與馬路之間,面積不大均屬畸零地,清算人只能出賣一途,而且由土地後方建物之所有人買受方有最大實益。但土地後方建物之所有人向聲請人表明要視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833號之判決結果才要與聲請人談,是以清算人就土地之管理已盡到忠實之管理義務,因先前延展期限已屆期,故再具狀聲請展延。
三、經查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4號等民事案卷,又查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833號拆屋還地事件於113年9月27日收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仍應積極進行處分清算財產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魯美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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