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70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泰元具保人即被告之母蔡世代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06號、113年度調偵字第128、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世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丁泰元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指定被告應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之母蔡世代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雲林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111年度偵字第1263號卷第143、147頁)。
㈡茲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113年易字第70
5號審理,然經本院依被告戶籍地即限制住居地址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但被告於113年9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未到庭,具保人也未偕同被告到庭,且被告經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13年9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雲林地檢署限制住居具結書、拘提報告書暨拘票在卷可參;另查,被告並無遷移戶籍或在監在押之情形,且經另案通緝中,具保人目前亦無在監在押之情,有被告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113年9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依據前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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