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1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美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