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62號原告 李逸賢 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 律師被告 謝呈謙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秋君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