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779號債權人山海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王麗枝 債務人高雄市永安區鹽田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賢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永安區鹽田社區發展協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高雄市永安區鹽田社區發展協會之法人登記資料或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