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陳美 諭被告 陳其苗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著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陳其苗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因被告於刑事案件訴訟繫屬中死亡,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何一宏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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