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宗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勞訴字第72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遺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柒仟伍佰壹拾捌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捌佰壹拾元,惟因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提起上訴,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壹仟貳佰柒拾元(計算式:3810元×1/3=1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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