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原告庚○○
丙○○○甲○○辛○○乙○○壬○○戊○○丁○○被告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蔡美華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