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開發權利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89號
原告幼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丁○○戊○○甲○○庚○○己○○丙○○○被告環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
辛○○癸○○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子○○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開發權利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訴代當日應攜同法定代理人壬○○到庭,原告當日應攜帶證物契約書原本到院。
原告應於七日內補呈原告幼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全體董事、監察人名冊到院,並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確實姓名到院。
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