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4396號),被告於審理時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2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96年10月2日起,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庭,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在卷可稽,且具保人經本院合法傳喚亦未協同被告到庭,業經具保人陳述在卷,並有送達證書及具保人出具之刑事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周玉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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