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81號上訴人大鵬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因與敬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3日所為第1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081號),提起上訴到院,茲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首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於上訴狀內僅記載對上述判決不服,惟未表明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並非合法,應於前揭期限內補正。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前開期限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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