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08號

原告 江國安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宜欣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6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384元;另聲明請求被告刪除文章並於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個人網站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384元(計算式:22384+3000=2538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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