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37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邱蓮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壹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邱蓮英於民國92年5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90,116元。①其中93,832元,自96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固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②其中196,284元,自96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290,116元,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37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93,832元│邱蓮英│自民國9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月27日起│││├──┼─────┼─────┼──────┼──────┼───────┤│002│196,284元│同上│自民國96年1│同上│同上│││││2月2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邱蓮英│自民國9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96,284元││2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