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93號聲請人 張俊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黃伊媺┌─────────────────────────────────────┐│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華辰保全股│臺灣土地銀│105年6月10日│13,071元│EZ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光復分行│││││││ 張姿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