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89號聲請人 黃馨慧 即立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立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黃馨慧為立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立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立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之現金收支表、損益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同意書呈送在案,經徵得黃馨慧(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黃馨慧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暨黃馨慧之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53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