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9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勝明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宏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玲玉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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