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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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193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毓芳

被告 林倉州阮筠絜 之繼承人

被告 林思妘 即阮筠絜之繼承人

上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被告則未經言詞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俾便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葉家妤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 中小 字第 2193 號裁定(113.08.2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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