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193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毓芳
被告 林倉州 即 阮筠絜 之繼承人
被告 林思妘 即阮筠絜之繼承人
上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被告則未經言詞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俾便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