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 官明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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