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簡字第1070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佩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