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76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科維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黃慧仙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科維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一年六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科維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3月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6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