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51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憲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
105年12月21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本案尚有行竊地點是否屬於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105年12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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