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1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政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政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年12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由經本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10月、1年1月及1年2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51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經受刑人抗告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抗字第622號裁定駁回確定後,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2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1933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93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