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6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振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7月14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四)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7月12日至民國135年7月11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振宗,債務額比例:全部。債務人黃振宗於民國95年7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5年7月1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已屆期未為清償,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70,43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不動產附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貸款欠款證明(即攤還收息記錄查詢)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太平區光明892,910.0610000分之307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067臺中市○○區○○段00地號主要用途:住家用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層數:4層一層:33.51二層:32.51三層:32.51四層:19.86合計:118.39陽台:15.72平台:5.92全部臺中市○○區○○○街0巷00號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1,711.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