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郁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2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曹郁鴻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曹郁鴻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林柏宇 成立調解,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簡式審判筆錄、108年度附民移調字第886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至被告所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另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馮浩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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