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乙○○
代收)被告甲○○
代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4,480元(即按原告起訴時預估被告應返還之土地面積按公告現值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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