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0號上訴人即原告進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33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6,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