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鍾金福 被告 張標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