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吳光耀 被告 胡天色
胡武吉 胡文得 胡聖賢 胡明智胡阿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3,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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