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48號聲請人 顏式淇聯華地政士事務所
)代理人 陳秋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佩倩┌────────────────────────────────────┐│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98年9月17日│5萬9,711元│0000000│││營業部 張永杰 │銀行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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